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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中醫療費或喪葬費之暫先支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 B 機關暫先墊付之喪葬費,超過請求權人訴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總金額,其超過部分無須返還予機關
  • C 機關暫先墊付之喪葬費,請求權人受領後,如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應返還予機關
  • D 機關暫先墊付之醫療費,請求權人受領後,如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應返還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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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行政機關在案件最終確定前,為了急救先預付給民眾一筆費用;但後來法院判決認定,民眾實際應得的賠償金額比預付的還要少。從公平原則與公帑運用的角度來看,民眾多領的這筆錢應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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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你準確抓出了選項中的錯誤敘述。

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之暫先支付規定

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規定,為了即時保障受害者,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然而,這本質上屬於「預付」性質。若最終法院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低於機關已墊付的金額,領取人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必須將超過的部分返還給賠償義務機關。因此,選項 (B) 稱「無須返還」並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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