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對於參與審判及追訴職務公務員是否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執行職務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 B 須因執行職務被起訴,即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C 須執行職務與人民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D 須具有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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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法官與檢察官在辦案時的獨立性與公正性,法律對於這類公務員的國家賠償特別設有較高門檻。試著想想看:一般被檢察官起訴與最後確定有罪,在法律效果上有何不同?法律會要求達到哪一種嚴格的司法程序結果,才會開啟國家賠償的大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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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準確! 審判與追訴職務公務員的特則 本題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的特別規定。為了維護審判獨立與司法追訴的公正性,法律提高了此類公務員(如法官、檢察官)的國賠門檻:必須該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權利,且就該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才能適用國家賠償。因此選項 (B) 主張「僅因執行職務被起訴即成立」,屬於明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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