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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幫派老大甲夥同手下乙、丙、丁決定搶銀行。甲分派任務如次:乙負責制服保全人員,丙負責動手取款,丁開車負責接送,甲自己則在「公司」處理突發狀況與等候好消息。乙、丙、丁果然如其計畫,搶銀行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為共同正犯,丁為幫助犯
  • B 乙、丙、丁為共同正犯,甲為教唆犯
  • C 甲、乙、丙、丁為共同正犯
  • D 乙、丙為共同正犯,甲、丁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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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沒有親自實施核心動作,但事前參與犯罪計畫、分配角色,或負責犯罪能否順利完成的關鍵環節,你會如何判斷他對整個犯罪是否具有共同支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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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 C 是正確的。本題關鍵在於共同正犯不以每個人都親自進入銀行、直接取款為必要;只要數人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並依分工對犯罪完成具有功能性支配,就可能成立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 甲雖在「公司」未到現場,但他是計畫者、任務分派者,並負責處理突發狀況,仍掌握整體犯罪進行;丁雖只是開車接送,但逃逸是搶銀行計畫能否成功的重要環節,不只是邊緣協助。因此甲、乙、丙、丁均屬共同正犯。這題鑑別點在於分辨「幫助犯」與「共同正犯」:不是看有沒有親手取款,而是看是否參與共同計畫並分擔關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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