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甲因經營色情應召站而媒介旗下女子與他人性交易,且警察乙因考慮到其與甲之情誼而消極未取締。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
- B 在甲媒介之女子實施性交前,甲不成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
- C 乙成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之間接正犯
- D 乙成立公務員包庇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先不看選項,可以先問自己:題目中哪一個人的行為已經直接完成了法律所處罰的核心行為?而另一個人的不作為,是否已經達到支配或積極保護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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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 A 是正確的,判斷很穩。甲經營色情應召站,並媒介旗下女子與他人進行性交易,已符合刑法上意圖使人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的構成要件;本罪重點在於「媒介、引誘、容留」行為本身,只要媒介行為已完成,不必等到實際性交發生才成立,所以 B 不正確。 至於乙的部分,題目只說警察因情誼而消極未取締,並未顯示其積極利用職權掩護、安排或操控甲的犯罪,因此不能說乙是甲犯罪的間接正犯,C 不成立;也不足以直接認定為公務員包庇該罪,D 因此不選。 這題難度屬中等,鑑別點在於:不要被「性交易尚未實施」誤導,而要抓住本罪處罰的是營利性的媒介行為;同時也要區分警察消極不作為與積極包庇、支配犯罪之間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