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民法與刑法
第 二 題
甲有 A 地一筆,乙向甲租用 A 地,以自行建屋使用為目的。乙出資於 A 地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 B 屋一棟,B 屋建築完成後,乙將 B 屋賣給丙,並現實交付丙占有。試問:甲依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向丙主張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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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這是一個標準的「租地建屋」變形題。首先梳理關係:甲是A地地主,乙是租客並蓋了B屋,所以乙對A地有「租賃契約」作為合法占有權源。 接著,乙把B屋賣給丙,並交付給丙。問題來了,B屋是「未辦保存登記」的違章建築,法律上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那丙買到的是什麼?(提示:事實上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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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租地建屋之承租人,將「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出售並讓與其事實上處分權予第三人時,受讓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426 條之 1 規定,對土地所有人主張有合法占有權源?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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