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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說明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中,有關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12 分) (二)甲公司及 A 公司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 108 年 9 月 1 日以3,000 萬元購買 A 公司 30%股份,110 年 10 月 1 日又以 7,000 萬元購買 50%股份。甲公司於 115 年 6 月 20 日以 6,000 萬元出售 A 公司 40%股份,A 公司當時資產總額為 1 億 5000 萬元,其中境內房地資產為 1億元,皆為 105 年後取得(假設無其他成本,成本採加權平均法計算),請說明甲公司出售 A 公司股份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請計算甲公司之應納稅額。(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說明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中,有關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之規定。(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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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房地合一稅2.0的核心考點。接著應該從「為什麼要將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的立法目的切入,防堵假藉公司股權移轉實質移轉不動產。再思考構成「特定股權交易」必須符合哪兩個法定要件?(持股比例?房地價值占比?)最後,別忘記提到例外條款(上市櫃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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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所得稅法中有關防杜藉由公司股權移轉,實質規避房地合一稅之「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相關要件及排除規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二)

甲公司及 A 公司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 108 年 9 月 1 日以3,000 萬元購買 A 公司 30%股份,110 年 10 月 1 日又以 7,000 萬元購買 50%股份。甲公司於 115 年 6 月 20 日以 6,000 萬元出售 A 公司 40%股份,A 公司當時資產總額為 1 億 5000 萬元,其中境內房地資產為 1億元,皆為 105 年後取得(假設無其他成本,成本採加權平均法計算),請說明甲公司出售 A 公司股份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請計算甲公司之應納稅額。(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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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標準的特定股權交易計算題。首先要檢驗是否符合特定股權交易兩要件:甲公司持股有沒有過半?A公司的房地資產占總資產有沒有達到50%以上?確認適用後,算出總成本與總出售所得。接著是最大的陷阱:稅率怎麼決定?多次取得股權,出售時的持有期間應以什麼方法認定?計算出各持有期間對應的所得額後,分別乘上對應稅率即為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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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營利事業出售特定股權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檢驗,以及分次取得股權時,其成本計算(加權平均法)與持有期間(先進先出法)適用稅率之計算。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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