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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他方得主張何種法律效果?
  • A 契約無效
  • B 解除保險契約
  • C 終止保險契約
  • D 保險契約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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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保險契約是建立在「雙方資訊絕對透明」的基礎上,當你事後發現對方在簽約時或風險變動時隱瞞了關鍵資訊,導致你當初對風險的評估完全錯誤,你認為法律應該只是「讓契約從現在起停止」,還是應該「賦予你一種權利,讓你能夠推翻這段不公平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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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保險法中關於「義務履行」與「法律後果」的對應關係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的法律救濟手段,而你精準地鎖定了「解除權」這項關鍵武器。

通知義務與契約解除(Rescission)

在本題中,法源依據主要是《保險法》第 57 條。法律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若有怠於通知的情形,除了是因為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情事外,他方依法可以主張解除保險契約。這裡的法律邏輯在於保險契約屬於「最大誠信契約」,雙方資訊的對稱性是精算風險與釐定費率的基礎;一旦通知義務被違反,契約的對價平衡即遭破壞,因此法律賦予受害方解除權,讓契約溯及既往地失效,以維護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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