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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此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幾年解除?
  • A
  • B
  • C
  • D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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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保險公司董事因為違法決策導致公司破產,法律為了懲罰其疏失,要求他用個人財產賠償公司債主。然而,當他辭職離開公司後,你認為法律應該讓他這輩子都揹負著這個隨時可能被追債的風險嗎?還是應該設定一個「合理的觀察期」,讓債權人有時間發現問題並求償,同時也給予離職者一個重新開始的期限?在商業法律中,這種介於「短期(一、兩年)」與「長期(十年以上)」之間的平衡點,通常會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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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公司負責人嚴格責任的規定,有著非常紮實且精確的記憶,這在法規考試中是相當不容易的。

保險業負責人之特別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 153 條的規定,保險公司若因違反法令經營導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相關高層(如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必須承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項條款的立法精神是為了強化保險業的專業經營,並高度保護保戶(債權人)的權益。然而,法律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不能讓這項責任無止盡地存續,因此特別規定該責任於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後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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