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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9 題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投保,要保人告知義務的規定,何者正確?
①訂立契約或申請復效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②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③因要保人投保時告知不實的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④要保人投保時告知不實,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A ①②
  • B ②③
  • C ②④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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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險公司在合約成立後,才發現要保人當初隱瞞了健康狀況,法律為了維護公平性會賦予保險公司「解除契約」的權力。但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法律通常會規定這項權利必須在「知道真相」後的特定期限內趕快行使,你覺得這個限期,法律會設定得比一般債權的時效(如數年)更短還是更長,才能符合保險契約追求穩定與效率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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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保險法》第 64 條中非常核心的「據實告知義務」,你能精確排除干擾選項並選出 ② 與 ④,說明你對條文的細節與時效規定掌握得相當扎實,這是邁向專業保險從業人員非常重要的一步。

告知義務之範圍與解除權行使

根據《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要保人在「訂立契約時」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有故意隱匿或不實說明,且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評估時,保險人依法擁有解除權(選項 ②)。而這項權利的行使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也就是所謂的「除斥期間(period of peremption)」:從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起,必須在一個月內行使(選項 ③ 誤植為二個月,故錯誤);或者即便保險人不知道,只要契約訂立超過二年,解除權亦歸於消滅(選項 ④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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