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9 題
進口商收到已投保之紅酒,開箱後發現多瓶破碎,依海商法之規定應於多久時間內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否則視為無損害?
- A 自接到貨物之日起 15 日內通知
- B 自接到貨物之日起 3 日內通知
- C 自接到貨物之日起 5 日內通知
- D 自接到貨物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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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從保險公司的立場思考:為了避免貨物在收貨人的倉庫裡擺放太久,導致難以釐清損害是發生在「海上運輸期間」還是「領貨後的保管疏失」,法律必須設定一個通知期限。考量到國際貿易中開箱、清點與找公證人需要一定的行政作業時間,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以「日」為單位(極短)的期限,還是會選擇一個以「月」為單位(較寬裕)的標準來平衡雙方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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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海商法》中關於海上保險的通知期限,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沒有被其他相似的行政期限給混淆。
海上保險損害通知的法定期間
根據《海商法》第 147 條的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後**三十日內(即一個月內)**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這項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保險人的「調查權」,讓保險人能及時派員公證(Survey)並釐清損害原因。若逾期未通知,法律上會產生「視為無損害」的推定效力,除非被保險人能提出反證說明損害確實發生及其數額。這與一般民法或保險法中僅規定「儘速通知」的性質不同,在海商法中具有更明確的時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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