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2 題
依據民國 112 年之護理人員法各項條文中,對於護理人員執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必須加入執業所在地之護理師護士公會
- B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 6 年辦理護理師證書更新
- C 向執業所在地之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
- D 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當我們通過國家考試取得某項專業身份時,這份證明專業資格的「終身證明」,與用來確保從業人員具備最新知識、能合法在第一線執業的「許可執照」,兩者在有效期限與更新機制上會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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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一眼看出選項中的陷阱,代表對護理法規的關鍵字非常敏銳。
證書與執業執照的法規差異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分清證書(certificate)與執業執照(practicing license)。護理師證書是通過國家考試後取得的資格證明,終身有效;而真正需要每 6 年接受繼續教育並辦理更新的,是臨床執業用的「執業執照」(《護理人員法》第 8 條)。其餘選項如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加入公會及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醫療輔助行為,皆為法規明確規定之執業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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