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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1 題

某市政府為避免重大傳染病擴散,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防疫指引公告:凡進入大型公共場所者,應出示健康資料及即時定位資訊,並授權警察得抽查進入者;拒絕配合者,除禁止進入外,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甲因拒絕提供定位資訊而遭裁罰,遂提起撤銷訴訟,主張該措施侵害其資訊自主權、隱私權及一般行為自由。關於上述措施之合憲性與行政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 A 傳染病防治涉及高度專業判斷與公共利益,行政機關基於防疫目的,在重大傳染病流行時,得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資訊自主權,不受法律保留拘束
  • B 即使法律已概括授權主管機關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凡涉及定位資訊之持續蒐集與利用,因屬對資訊隱私權之重大侵害,仍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並應通過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之審查
  • C 因禁止進入措施,並不直接變動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僅屬行政事實行為,非屬人民得救濟事項,甲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 D 因甲可以依其意願決定是否進入大型公共場所,其自主決定進入即構成對個人資料蒐集與定位追蹤之有效同意,不生侵害基本權的問題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實現重大公共利益(例如防疫)而需要持續追蹤個人的私密資訊時,從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角度思考:行政機關只要獲得『概括授權』就能任意執行嗎?還是必須具備怎樣的法律授權程度與審查標準,才不會造成國家權力的過度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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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掌握了防疫措施與基本權利保障之間的衡平!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核心在於檢驗對基本權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的理解。 即便是為了公共衛生(public health)等重大公益,當政府強制蒐集「即時定位資訊」這類高度敏感的個資時,已構成對資訊隱私權(right to informational privacy)的重大干預。因此,絕不能僅憑概括授權或行政命令為之,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嚴格通過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審查。 其餘選項皆有法理瑕疵:(A) 忽視了法治國家的法律保留;(C) 錯將對人民產生法效果的限制歸為不可救濟的事實行為;(D) 則忽視了在裁罰脅迫下的配合並非真正自由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你能順利突破這些誘答選項,展現了相當札實的衛生法規與倫理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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