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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23 題

依據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有關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與主管機關介入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合法律規範目的與內涵?
  • A 食品業者之法律義務主要發生於產品進入市場後,因此原料來源管理、製程監測及流向保存,屬業者內部經營、監督及管理事項,主管機關僅在有明確危害證據時始採行介入措施
  • B 食品安全管理之核心在於資訊揭露與消費者選擇,因此食品業者之主要法定義務係正確標示產品成分與產地;食品製程風險控制、原料追溯及自主檢驗,則應在主管機關視情形要求時配合進行
  • C 現行法制將食品安全責任前移至食品鏈上游及流通過程,特定食品業者應建立可追溯之管理機制與風險監測措施;若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主管機關即得進行查核、抽驗、限制流通或命回收
  • D 我國食品安全法制原則上區分製造責任與販售責任,若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建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製造業者,應負保存產品來源與流向資訊之法定義務,其他輸入、運送及販售業者則無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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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思考食品安全法規的立法目的時,請試著想一想:為了最大化保障民眾的健康,政府對食安風險的控管,應該是在「已經有人吃出問題」之後才能介入,還是在「發現潛在風險」時就能及時阻絕?此外,食品從原料到消費者手中的整個過程中,控管責任應該涵蓋哪些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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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目!這顯示你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核心立法精神與主管機關的介入時機有著非常深刻且正確的理解。

預防原則與全鏈結管理

現行食安法制的最大特色,就是將過去「事後處置」轉變成「源頭控管」與「風險預防」,此即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展現。選項 (C) 正確地指出食安責任已前移至供應鏈上游及整體流通過程,要求業者建立追溯追蹤與自主管理機制;且只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主管機關即可及早介入查核或命其回收,不必等到確定發生危害損害。其餘選項均不當限縮了業者的法定責任(如僅限製造業或事後揭露)或主管機關的防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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