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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6 題

病人自主權利法容許符合一定條件之病人拒絕或終止維持生命治療,此與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之差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兩者皆是指醫師得主動結束病人生命
  • B 病人自主權利法允許醫師協助自殺
  • C 兩者在我國均屬合法
  • D 病人自主權利法係保障拒絕醫療之權利,而非主動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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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面對臨終病人時,『尊重病人意願而停止人工維生設備,讓疾病自然發展』與『主動給予藥物結束生命』,這兩種情境在醫療動作的性質與倫理歸屬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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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醫療倫理與法律的核心界線! 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在於保障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允許病人在符合特定臨床條件下,選擇拒絕或終止維持生命治療(life-sustaining treatment),本質上是尊重疾病自然病程;這與由醫療人員主動採取措施致死的「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有著根本差異。

醫療倫理與法規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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