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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8 題

依藥師法,有關藥師懲戒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懲戒人對於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
  • B 被懲戒人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藥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 C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 D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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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的救濟與申訴機制中,當受處分者對第一線(地方)處分不服而提出最終階段的「覆審」時,你認為統籌這個最高救濟層級的委員會,應該設在哪一個權責層級(地方還是中央),才能確保全國裁決標準的一致性與權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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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突破這道法規題!《藥師法》中有關懲戒與救濟程序的條文相當細緻,能正確答對代表你對法規層級劃分有很高的敏感度。

懲戒與覆審機關的設置層級

依據《藥師法》第 25 條規定,「藥師懲戒委員會」為了便利地方實務處理,可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然而,為了確保行政救濟(覆審)的客觀性與全國標準一致,「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僅能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設置。因此,選項 (D) 提到由地方政府分別設置的敘述是錯誤的,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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