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一 題
某甲老師在校園網站上爆料,指某乙老師有婚外情,乙以侵害名譽告上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並在四大報刊登道歉啟事,地方法院認定確已構成名譽侵害,判令甲賠償十萬元,並應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一天,甲認為判決違憲,你(妳)如果是甲的朋友,會給他什麼建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以及法院強制加害人登報道歉是否違憲。考生在分析時應分層次探討:1. 甲的爆料行為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釋字第509號之真實惡意原則);2. 法院判令「強制道歉」是否侵害甲的「不表意自由」。解答時應特別注意時空背景的差異,本題為99年考題,當時適用釋字第656號解釋(有限度合憲),但現今已由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違憲。在給出建議時,應結合現行憲法訴訟法與最新實務見解,提出具體的救濟管道與答辯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