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公證法
第 四 題
四、甲公司以月薪 15 萬元聘請乙擔任公司研發部門主管 1 年,惟恐乙離職後任職於競爭對手公司,遂要求乙簽訂離職後 6 年不得在臺灣本島從事同行業同性質之工作,否則需給付違約金 1,000 萬元之競業禁止契約。問:民間公證人是否得針對該契約書予以公證?(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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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思路導航】
- 先定性:本題不是單純民法公序良俗題,而是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題。104年修法後,應優先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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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參考解答】 一、爭點 本題應先判斷甲、乙所簽「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在現行法下是否有效;若該法律行為依法無效或內容違反法令,民間公證人即不得作成公證書。關鍵不宜僅停留在早期民法第72條或第247條之1之概括審查,而應優先適用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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