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第 題
📖 題組:
乙向甲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以乙自有之 A 建地及丙所有之 B 建地為共同擔保,設定同額抵押權予甲,嗣乙又將 A 建地租予丁建屋,並依民法第 422 條之 1 規定設定地上權登記,丁即於 A 地上建築 C 屋一棟出租予戊居住。問:
乙向甲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以乙自有之 A 建地及丙所有之 B 建地為共同擔保,設定同額抵押權予甲,嗣乙又將 A 建地租予丁建屋,並依民法第 422 條之 1 規定設定地上權登記,丁即於 A 地上建築 C 屋一棟出租予戊居住。問:
C 屋與 A 地併付拍賣即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之情形,丁可否應買暨有無優先承買權?(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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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之「拍賣性質與應買人資格」及實體法上「用益物權遭除去後優先承買權之存否」。 第一步:確立拍賣之性質為「私法上買賣」,債務人/所有人為出賣人,不得買受己物。本題 A 地與 C 屋合併拍賣(須以總價一體應買,不得割裂),丁既為 C 屋所有人不能買 C 屋,自然無法一體應買整體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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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不得應買,且對 A 地無優先承買權。理由如下: 一、丁不得就 A 地與 C 屋為一體之應買
- 拍賣性質與應買資格: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通說與實務見解咸認其性質為「私法上買賣」,執行債務人或拍賣物之所有人係居於出賣人之地位。基於買賣契約當事人不得為同一人之法理,所有人自不得應買自己所有之物(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7 點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基於同理物之所有人亦不得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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