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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侵害人民之言論自由而違憲?
  • A 法律規定製造人應於其所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示是否使用特定成分
  • B 法律規定人民不得設立主張分裂國土的人民團體
  • C 法律規定不具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資格之人,不得舉辦有關證券投資講習
  • D 法院判決命加害人應於報紙上登載被害人勝訴判決之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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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政府是否有權利因為「不喜歡某個人的思想內容」,就在這個人還沒採取任何具體非法行動前,直接禁止他與志同道合的人聚會或發表觀點?這種針對「思想內容本身」的預先阻斷,對言論自由的傷害程度,與單純要求在產品標記成分(事實陳述)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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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言論內容限制」與「言論方式限制」的違憲審查標準,並對大法官重要解釋有即時的連結能力。

言論自由的核心:內容中立與事前審查

選項 (B) 所涉之考點為 釋字第 644 號解釋。該解釋明確指出,《人民團體法》若准許主管機關於設立登記前,就人民團體之「主張」(如主張分裂國土)進行實質審查,則屬於對言論內容的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主管機關於許可前審查特定政治言論內容並據以不許可設立,已逾越必要程度。這種針對「政治性言論內容」的排斥,嚴重違背了言論自由對市場多元意見的保護,因此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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