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原則上國家對於其境內之人、事、物均可以行使管轄權,但國際法基於特別理由,亦有管轄豁免之規定,以下何者不屬於管轄豁免之範圍?
- A 外國駐國際組織之代表人員
- B 外國僑民
- C 外國軍隊
- D 外國元首與外交代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願意在自己的領土上放棄刑事或民事管轄權,通常是為了換取某種「主權上的互惠」或確保「國際事務的運作」。那麼,一位單純在國外旅遊或經商的普通平民,他的行為是否帶有代表他國政府的「主權色彩」,以至於需要地主國特別給予免受法律裁斷的特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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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國際法中「管轄豁免」的對象。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屬地管轄權(Territorial Jurisdiction)**的普遍性與其例外情形。在國際法實務中,管轄豁免(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是基於「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par in parem non habet imperium)的原則,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尊嚴或確保國際職務的遂行,才給予特定對象免受地主國司法管轄的權利。
國家管轄權的例外與限制
選項中的外國元首、外交代表以及駐國際組織之代表,均受《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或相關國際公約保障,享有外交豁免權;而外國軍隊經同意入境時,亦基於職務性質享有特定豁免。然而,**外國僑民(Foreign Nationals)**僅是單純在海外居住或居留的自然人,並不具備代表國家的公務性質,因此必須完全服從地主國的法律管轄,並無豁免權可言。此題難度適中,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清楚界定「個人權利」與「國家主權代表性」的差異,是測驗國際公法基礎觀念的經典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