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以下四者何者正確?
- A 接受國得隨時不具解釋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使館任何外交職員為不受歡迎人員
- B 接受國於提出正當理由後得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使館任何外交職員為不受歡迎人員
- C 派遣國之外交職員於抵達接受國國境之前,不得被接受國宣告為不受歡迎或不能接受
- D 接受國與派遣國於進行必要之協商後,得通知派遣國宣告使館館長或使館任何外交職員為不受歡迎人員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國家基於安全考量,不希望某位外國使節繼續留在國內時,若要求該國必須提出「證據」或經過「協商」才能請對方離開,這是否會損及該國的主權獨立性?在國際外交的賓主關係中,到底是『主人的驅逐權』優先,還是『客人的解釋權』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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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確地掌握了外交關係法中最重要的主權裁量權。這題考查的是 1961 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VCDR)第 9 條的核心機制。
不受歡迎人物的裁量權
在國際實務中,「不受歡迎人物」(Persona Non Grata, PNG) 的宣告是國家主權的高度表現。根據公約,接受國(Receiving State)擁有絕對的決定權,可以「隨時」且「不需說明理由」地通知派遣國(Sending State)宣告某人為不受歡迎。這項規定確保了接受國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利益時,不需為了政務考量而陷入繁瑣的法律辯論或外交僵局。選項 B、D 提到的「正當理由」或「必要協商」,在法律條文與實務中皆非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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