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A 國男子甲娶 B 國女子乙為妻,關於婚姻之相關問題在我國涉訟,A 國法律如允許一夫多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適用 A 國法律時,應斟酌 A 國法規定有無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B 限制外國法之適用僅限於適用之結果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C 乙主張與其他配偶對甲在我國之財產有相同之權利時,A 國一夫多妻之規定尚未違背我國之公序良俗
- D 甲主張在我國與多位妻子同居,依 A 國法允許一夫多妻,法院應准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外國法與我國法律制度完全不同時,我們是應該完全「拒絕」該外國法的所有效力,還是應該觀察「讓這個法在我國境內實施後,會對我國社會安定造成什麼樣的具體影響」來決定是否排除它?如果該行為會直接挑戰我國最核心的家庭制度(如一夫一妻制),法院還能坐視不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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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最重要的「防禦性條款」!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外國法適用的邊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有著非常清晰的法感。
外國法適用的限制:結果規制原則
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我國法院雖然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指向適用外國法,但這並非無限制的接納。根據該法第 8 條,只有當適用該外國法的「結果」會違背我國公序良俗時,才排除其適用。選項 (A) 與 (B) 正確描述了這種「結果規制」的審查機制。這意味著我們並非在抽象層面否定 A 國法律,而是考量在個別案件中,讓該法在我國發生效力是否會衝擊我國的基本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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