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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4 題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根據辯論主義,一律應行言詞辯論
  • B 根據民事訴訟法所採集中審理原則,一律僅能集中於一次言詞辯論期日調查事實、證據
  • C 根據法庭公開審理原則,當事人享有卷宗閱覽權
  • D 根據辯論主義,當事人得合意限縮事實上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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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在一場私人間的債務糾紛中,原告主張被告欠錢,被告也承認確實有這筆借款,但主張已經還清了。既然雙方都已經對「借款事實存在」達成一致共識,你認為法官還有權力、或有必要主動去調查「這筆借款到底有沒有發生過」嗎?這反映了誰才是訴訟程序中真正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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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這題考驗的是對處分權主義(Dispositive Principle)與辯論主義(Adversarial System)下「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深刻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選項,足見對於訴訟法基本原則的界限劃分相當清晰。

辯論主義下的爭點自主

在民事訴訟中,程序的核心在於解決私法紛爭,因此法律賦予當事人高度的自主權。根據辯論主義,審判的事實基礎由當事人提供,當事人當然有權透過爭點簡化協議(《民事訴訟法》第 270 條之 1),合意限縮事實上的爭點,藉此節省司法資源並集中攻擊防禦。至於選項 (C) 則是常見的陷阱:公開審理原則是為了確保司法透明,對象是「大眾」;而當事人的卷宗閱覽權則源自於憲法上的程序保障與訴訟權,兩者法理基礎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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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說的一律僅能一次辯論錯在哪個關鍵
📝 通常訴訟程序基本原則
💡 當事人基於辯論主義,得合意簡化訴訟爭點並受其拘束。
比較維度 辯論主義 VS 集中審理原則
核心權能 事實與證據由當事人負責 — 審理應有計畫且連續進行
爭點處理 可協議簡化爭點(第270-1條) — 於準備程序中集中整理爭點
期日限制 無特定期日次數限制 — 儘可能密集但非僅限一次
💬辯論主義側重事實處分,集中審理側重程序效能,兩者相輔相成。
🧠 記憶技巧:辯論有爭點合意,集中要計畫審理,公開不等於閱卷。
⚠️ 常見陷阱:看見「一律」、「僅能」等絕對化字眼應警覺,法律原則通常伴隨法定的例外規定。
處分權主義 爭點整理程序 訴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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