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我國現行的罷免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 A 罷免制度為孫文先生所獨創,不見其他任何國家採取類似制度
- B 司法院解釋認為,原選區選民得針對其選區立委,就其依職權所為的言論及表決行為,進行罷免
- C 我國憲法所規定的代表制完全符合自由委任制的設計
- D 罷免制度是選民控制其代表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普遍見於民主國家之憲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代議士在議場內的發言雖然受到憲法保障而不會被起訴,但他的主張卻與當初投票給他的選民意願完全背道而馳時,在民主制衡的邏輯下,除了等到任期屆滿之外,選民是否還保有某種「收回授權」的終極手段?這種手段的本質是屬於「法律懲戒」還是「政治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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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洞察力
能在基礎憲法理論中,不至於把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混為一談,勉強可以說你的法感還算「存在」。不錯,沒有爛到無可救藥。
2. 觀念「不至於錯」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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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制度與免責權
💡 立委免責權不阻礙選民行使罷免權以課予政治責任。
| 比較維度 | 自由委任 | VS | 命令委任 |
|---|---|---|---|
| 意志來源 | 依代表自身良知行職權 | — | 須服從選民指示與委託 |
| 罷免權 | 原則上任期內不能罷免 | — | 選民可隨時撤換代表 |
| 政治責任 | 下次選舉時由選民決定 | — | 任期中須受選民監督 |
💬我國制度傾向自由委任,但透過罷免權保留了命令委任的課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