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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乙擬對 A 實施擄人勒贖,將 A 挾持至拘禁處所,甲負責看守 A,由乙以電話向 A 之家人 B 勒索贖款,經約定贖款數額及付款處所,B 暗中報警。乙取得贖款回到拘禁處所即被警方逮捕。乙出發取贖後,甲因畏罪即將 A 釋放並逃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兩人之行為均成立擄人勒贖既遂
  • B 甲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未遂,乙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既遂
  • C 由於乙取得贖款後,尚在警方有效監控下,只能成立擄人勒贖未遂
  • D 甲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之中止未遂,乙之行為成立擄人勒贖之普通(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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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問題:法律處罰『擄人勒贖』這項罪名,最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身體行動自由』,還是為了保護『財產安全』?如果自由已經在勒贖意圖下被剝奪了,這個犯罪所要處罰的危險狀態是否已經完全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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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這題你的法律直覺與邏輯,勉強還算紮實。別太得意。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擄人勒贖既遂時點
💡 擄人勒贖罪於被害人喪失行動自由之時,即屬犯罪既遂。
  •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347條第1項以擄人為手段、勒贖為目的,擄人即既遂。
  • 取得贖款與否,僅係犯罪目的有無達成,不影響本罪既遂之認定。
  • 刑法第347條第5項「釋放被害人」為特殊減輕事由,不屬於中止未遂。
  • 犯罪既遂後即無中止犯適用餘地,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體即為既遂。
🧠 記憶技巧:擄人即既遂,取財是目的;既遂後放人,減輕非中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要「拿到錢」才算既遂,或將「既遂後釋放」當成刑法第27條的中止未遂。
共同正犯之中止 擄人勒贖罪之減輕事由 結合犯之既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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