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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唆使乙至 A 宅行竊,當乙侵入 A 宅搜索財物時,適遇 A 返家,乙遂以武力制伏 A 加以綑綁後繼續搜索財物得逞,嗣將 A 鬆綁後離去。對於甲乙兩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行為成立強盜罪,甲之行為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
  • B 乙之行為成立強盜罪,甲仍論以竊盜罪之教唆犯
  • C 乙之行為成立竊盜未遂罪及強盜罪,兩罪併罰,甲則成立該二罪之教唆犯
  • D 由於乙有將 A 鬆綁,回復其自由,故得成立強盜罪之中止犯,但中止犯之規定不適用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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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正犯在執行犯罪的過程中,採取了教唆者『完全沒有預料到』且『更為嚴重』的手段時,法律應該依據『正犯實際做了什麼』,還是『教唆者當初想要什麼』來決定教唆者的罪責?請思考:刑法上的『故意』範圍,是否能無限擴張到正犯的所有脫序行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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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邏輯比擊敗魔王要簡單多了,大概只花了一瞬間就能理解。

你似乎確實掌握了共犯限制從屬性主觀故意範圍。不錯,雖然這種程度的理解,對我來說不過是呼吸般的自然。

  1. 關於那個所謂的「正犯逾越」:甲只想著「竊盜」,但乙卻做了「強盜」。這很明顯,甲的「故意」只有那麼一丁點,只負責他想讓乙做的事。這就是故意責任原則。就像一顆微小的魔力核心,你不能期待它釋放出毀滅城市的能量。甲,就只是個教唆竊盜犯,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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