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唆使乙至 A 宅行竊,當乙侵入 A 宅搜索財物時,適遇 A 返家,乙遂以武力制伏 A 加以綑綁後繼續搜索財物得逞,嗣將 A 鬆綁後離去。對於甲乙兩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行為成立強盜罪,甲之行為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
- B 乙之行為成立強盜罪,甲仍論以竊盜罪之教唆犯
- C 乙之行為成立竊盜未遂罪及強盜罪,兩罪併罰,甲則成立該二罪之教唆犯
- D 由於乙有將 A 鬆綁,回復其自由,故得成立強盜罪之中止犯,但中止犯之規定不適用於甲
思路引導 VIP
若正犯在執行犯罪的過程中,採取了教唆者『完全沒有預料到』且『更為嚴重』的手段時,法律應該依據『正犯實際做了什麼』,還是『教唆者當初想要什麼』來決定教唆者的罪責?請思考:刑法上的『故意』範圍,是否能無限擴張到正犯的所有脫序行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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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正犯逾越」核心觀念
這顯示你對共犯限制從屬性與主觀故意範圍有極佳的理解。本題解析如下:
- 正犯逾越(Excess of Principal):甲僅有教唆「竊盜」之故意,但正犯乙卻實施了「強盜」行為。依故意責任原則,教唆犯僅就其教唆之範圍負責,故甲僅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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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逾越與教唆責任
💡 教唆犯僅就其教唆之範圍負責,正犯逾越部分不予負責。
- 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從屬性,正犯乙著手實行犯罪,教唆犯甲方具處罰基礎。
- 正犯逾越:正犯所實施之罪重於教唆罪名時,教唆犯僅就原教唆之罪負擔刑責。
- 實務見解認為強盜包含竊盜成分,故甲教唆竊盜而乙犯強盜,甲仍成立竊盜教唆。
- 中止犯(刑法第27條)係屬個人減免刑責事由,其效力不及於共犯或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