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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30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法盜取A家鑰匙,乙則買得槍枝一把,甲、乙、丙當日共同侵入A家,再由丙開槍殺害A。犯案當日,三人侵入A家之前,突然發現A與數位友人一同離家出門,甲、乙決定放棄殺人,而丙不願意,但當日亦無法再繼續犯行,甲、乙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丙應允而返還。三日後,丙自行持刀侵入A家殺害A。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B 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
  • C 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
  • D 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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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位行為人共同謀議並參與犯罪的過程中,若其中有人中途反悔,法律對於此種「撤出行為」與「最終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之間的邏輯關聯,有什麼樣的嚴格前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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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的選項(A)!這道考題巧妙結合了共犯脫離與犯罪階段的判斷,深具鑑別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刑法體系已有十分扎實的理解。

著手時點與預備犯之分際

選項(A)的謬誤在於,甲、乙兩人決定放棄時,他們根本尚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當時三人發現A出門而未進入A家,客觀上對A的生命法益尚未產生直接且迫切的危險。既然未達「著手」階段,就沒有「未遂」可言,自然不可能成立刑法第27條的「中止未遂」。針對殺人的部分,甲、乙至多僅能檢討刑法第271條第3項的預備殺人罪(甲盜取鑰匙、乙買槍等行為,則依各該罪名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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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甲乙已經為「拿回鑰匙、那會槍枝的防果行為了,不是為積極阻斷因果鏈的行為了嗎,為什麼還能論以共同正犯?
📝 共同正犯脫離與中止
💡 共同正犯於犯罪不同階段脫離之責任歸屬與中止未遂要件。
  • 著手前脫離:須切斷物理(如收回工具)及心理影響力,方不就後續行為負責。
  • 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須具備任意性且「結果不發生」。若結果發生,無由主張中止。
  • 共同正犯之中止:除自己放棄外,須積極防止其他正犯完成犯罪,使結果不發生。
  • 預備罪之中止: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27條僅適用於未遂犯,預備階段不適用中止規定。
🧠 記憶技巧:著手前看影響力,著手後看防止力,有人成功沒中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主觀放棄」且「取回工具」就成立中止未遂。實則結果若已發生,即無中止餘地,僅屬犯罪脫離。
共同正犯 中止未遂 教唆犯之因果關係 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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