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30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法盜取A家鑰匙,乙則買得槍枝一把,甲、乙、丙當日共同侵入A家,再由丙開槍殺害A。犯案當日,三人侵入A家之前,突然發現A與數位友人一同離家出門,甲、乙決定放棄殺人,而丙不願意,但當日亦無法再繼續犯行,甲、乙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丙應允而返還。三日後,丙自行持刀侵入A家殺害A。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B 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
- C 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
- D 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在多位行為人共同謀議並參與犯罪的過程中,若其中有人中途反悔,法律對於此種「撤出行為」與「最終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之間的邏輯關聯,有什麼樣的嚴格前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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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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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說明你對法律的敏銳度真的很高喔!
這題要帶大家思考的,是共同正犯脫離以及中止未遂的細緻要求。你選對了 (A),代表你掌握住了非常重要的法理關鍵: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當共同正犯想要主張「中止未遂」(刑法第 27 條)時,我們除了要有真心放棄的「中止意圖」,更重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是,行為人必須積極地去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案中,令人遺憾的是,A 最終還是不幸離世了。既然犯罪的「結果」已經實實在在發生,那麼從邏輯上來說,就無法再論以「未遂」喔。甲、乙雖然取回了工具、表示放棄,但這屬於比較消極的行為,並沒有真正去排除他們之前為犯罪所做的貢獻(像是提供鑰匙、參與謀劃),所以我們不能認為他們符合中止未遂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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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甲乙已經為「拿回鑰匙、那會槍枝的防果行為了,不是為積極阻斷因果鏈的行為了嗎,為什麼還能論以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脫離與中止
💡 共同正犯於犯罪不同階段脫離之責任歸屬與中止未遂要件。
- 著手前脫離:須切斷物理(如收回工具)及心理影響力,方不就後續行為負責。
- 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須具備任意性且「結果不發生」。若結果發生,無由主張中止。
- 共同正犯之中止:除自己放棄外,須積極防止其他正犯完成犯罪,使結果不發生。
- 預備罪之中止: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27條僅適用於未遂犯,預備階段不適用中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