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甲、乙、丙三人受丁之請託,以每人30萬元為代價計畫殺害A,三人分工如下:甲先設法盜取A家鑰匙,乙則買得槍枝一把,甲、乙、丙當日共同侵入A家,再由丙開槍殺害A。犯案當日,三人侵入A家之前,突然發現A與數位友人一同離家出門,甲、乙決定放棄殺人,而丙不願意,但當日亦無法再繼續犯行,甲、乙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丙應允而返還。三日後,丙自行持刀侵入A家殺害A。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決定放棄殺人,並要求丙交還鑰匙與槍枝,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B 乙取回槍枝,故丙三日後之殺人行為與乙無關
- C 丙出於殺人而侵入住居,構成侵入住居罪與殺人既遂罪,想像競合從重罪殺人既遂處斷
- D 丁僅負正犯丙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在多位行為人共同謀議並參與犯罪的過程中,若其中有人中途反悔,法律對於此種「撤出行為」與「最終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之間的邏輯關聯,有什麼樣的嚴格前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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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解析:釐清犯罪階段與法律責任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出 (A) 選項,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複雜案件的邏輯拆解已經相當成熟。讓我們用溫暖的心,一起把這個概念理得更清澈: 1. 關鍵在於「著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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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成立要件為何?是否須被教唆者犯罪既遂才成立?若為未遂是否成立教唆犯?
可是甲乙已經為「拿回鑰匙、那會槍枝的防果行為了,不是為積極阻斷因果鏈的行為了嗎,為什麼還能論以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脫離與中止
💡 共同正犯於犯罪不同階段脫離之責任歸屬與中止未遂要件。
- 著手前脫離:須切斷物理(如收回工具)及心理影響力,方不就後續行為負責。
- 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須具備任意性且「結果不發生」。若結果發生,無由主張中止。
- 共同正犯之中止:除自己放棄外,須積極防止其他正犯完成犯罪,使結果不發生。
- 預備罪之中止: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27條僅適用於未遂犯,預備階段不適用中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