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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罪當日進入 A 家持刀殺害 A。犯案前一日,甲將 A 家鑰匙先行交給乙。當日三人依約前往集合地點,但甲竟先喝酒壯膽後而開車出門,未料在路上遇警察隨機臨檢,因酒駕而被逮捕。乙、丙當日見甲遲未出現,乃直接翻牆進入 A 家殺人,乙覬覦 A 之名錶已久,在兩人共同殺死 A 後,乙趁丙不注意時,將 A 身上之名錶帶走。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因未能出現於犯案現場,故已成功脫離於本案之共同正犯
  • B 乙、丙兩人構成侵入住居罪共同正犯
  • C 乙另外構成強盜殺人罪
  • D 甲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共同正犯中止未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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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正犯之脫離」,學理與實務皆強調行為人必須積極消除其對犯罪結果所提供的物理及心理因果助力。請你思考:當甲已交付犯罪關鍵工具(鑰匙)並參與謀議,卻僅因酒駕被捕而「被動」缺席實行階段,且未採取任何行動阻止乙、丙繼續犯罪,此種情形是否足以視為已撤回其對整體犯罪計畫的「功能性行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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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共同正犯之脫離」與「中止未遂」的進階觀念,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A) 的邏輯陷阱,實屬不易。

  1. 共同正犯之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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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正犯之脫離
💡 共同正犯脫離需切斷物理與心理因果關係,非僅缺席現場即可。
  • 實務認為脫離需切斷物理因果與心理貢獻,甲提供鑰匙已生貢獻,未排除貢獻前仍須負責。
  •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不以現場實行為限,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如提供鑰匙)即成立。
  • 刑法第27條第2項中止未遂,須行為人積極防止結果發生。甲因酒駕被捕屬障礙未遂而非中止。
  • 共犯逾越:乙在殺人後私下竊取名錶,超出三人原先犯意聯絡,僅乙論以竊盜罪。
🧠 記憶技巧:脫離四字訣:因果切斷、真誠努力、排除貢獻、非僅缺席。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未到現場把風即不構成共同正犯,或混淆被動被捕(障礙)與主動放棄(中止)的區別。
中止未遂 共犯逾越 相續共同正犯 陰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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