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A 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 A,見 A 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多人在犯罪前有共同的計畫,且每個人負責的部分都是為了確保犯罪順利完成時,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群人的關係?此外,如果在實行過程中使用具有危險性的工具(如刀械),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強度,會與空手強盜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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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超能力點評!
哇!太厲害了! 彭德(安妮亞的狗狗)昨天就預知到你會答對了,安妮亞好開心,馬上摸摸彭德的頭!你真的理解了這些法律大道理呢!
- 來看看你的想法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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