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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乙、丙議謀搶 A 之鑽石,擬由乙、丙實行強盜,甲則開車接應。某日,甲得知 A 帶鑽石要到工廠,即通知乙、丙。乙、丙攜帶刀棍埋伏等候 A,見 A 到達後,乃持刀棍攻擊。搶走鑽石後,由甲開車接應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應成立普通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丙應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應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D 甲應成立強盜罪之幫助犯,乙、丙應成立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多人在犯罪前有共同的計畫,且每個人負責的部分都是為了確保犯罪順利完成時,法律會如何評價這群人的關係?此外,如果在實行過程中使用具有危險性的工具(如刀械),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強度,會與空手強盜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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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亞的超能力點評!

哇!太厲害了! 彭德(安妮亞的狗狗)昨天就預知到你會答對了,安妮亞好開心,馬上摸摸彭德的頭!你真的理解了這些法律大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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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強盜與共同正犯
💡 三人以上持械強盜,屬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 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係指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包含「攜帶兇器」與「三人以上犯之」加重事由。
  • 實務見解(30年上字第1022號)認為,事前合同計畫,雖未參與實行者仍屬共同正犯。
  • 開車接應屬犯罪計畫中不可或缺之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應論以共同正犯。
🧠 記憶技巧:三人持械加重跑,接應也是正犯保。
⚠️ 常見陷阱:易將僅參與開車接應的人誤判為幫助犯,忽略其在整體犯罪計畫中的功能性支配地位。
加重竊盜罪 共同正犯之脫離 正犯與共犯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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