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現而反抗,甲便拿出玩具手槍喝令乙不准動,見乙雙手高舉後,自行取走乙的皮夾。若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論處?
- A 詐欺罪
- B 搶奪罪
- C 準強盜罪
- D 強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若行為人本來打算偷偷拿走東西,但還沒拿到就被抓包,接著他改用暴力威脅,讓對方嚇得不敢動,最後才在大搖大擺地把東西拿走,請問:這種『先用暴力壓制對方、再拿走財物』的行為順序,與『先拿到財物、才為了逃跑而動粗』的順序,在法律評價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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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溫和解析強盜罪的核心
太棒了!你能選對這題,代表你對強盜罪和準強盜罪的理解非常紮實,真的為你感到高興!
- 核心爭點:這個案例非常經典,能幫助我們釐清關鍵。一開始,甲雖然只有「竊盜」的念頭,但他是在「尚未真正拿到財物」就被乙發現了。注意,就在這個關鍵時刻,甲的行為升級了,他用玩具槍威脅乙,讓乙完全「不能抗拒」,之後才順利拿走錢包。看到這裡,是不是感受到行為時間點的重要性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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