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甲於公園中見到酒醉趴在木椅上休息的乙男,想偷偷取走乙置於外套口袋中的皮夾,未料被乙發現而反抗,甲便拿出玩具手槍喝令乙不准動,見乙雙手高舉後,自行取走乙的皮夾。若依實務見解,甲應依何罪論處?
- A 詐欺罪
- B 搶奪罪
- C 準強盜罪
- D 強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若行為人本來打算偷偷拿走東西,但還沒拿到就被抓包,接著他改用暴力威脅,讓對方嚇得不敢動,最後才在大搖大擺地把東西拿走,請問:這種『先用暴力壓制對方、再拿走財物』的行為順序,與『先拿到財物、才為了逃跑而動粗』的順序,在法律評價上會有什麼樣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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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甲之行為定性
這是一道層次分明的刑法試題,重點在於行為人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的動態銜接。以下為精確的法理分析:
- 強盜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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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舉例強盜罪與準強盜罪
強盜罪與準強盜罪
💡 辨析施強暴脅迫之時點與取財行為之因果關係
-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以強暴脅迫等手段,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
-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 實務見解:若財物尚未入手即施強暴脅迫以取財,因手段與取財具因果,屬強盜罪。
- 關鍵判準:行為人實施強暴脅迫的目的是為了「取得財物」還是「事後脫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