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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符合刑法強盜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 A 甲使用仿真假槍指著A,問A要錢還是要命,A因此交出錢包給甲
  • B 甲持刀至早餐店,命店員A將店內現金交出,A則出拳將甲制伏
  • C 甲加班後回家行經公園,發現已被他人用繩索綑綁並毆打至奄奄一息的A,甲即取走A所戴金錶一只
  • D 甲猛力毆打A之子B,要求A交出所有身上財物,A遂將自己所持有的全部現金交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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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強盜罪的成立必須包含『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使人陷入無法反抗的狀態』,那麼當一個人『完全沒有對被害人動手』,只是剛好路過並拿走一個已經被困住的人身上的財物時,他是否真的實施了強盜罪所要求的『強暴脅迫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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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強盜罪中「手段與結果」的因果關係,代表你對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已有深刻掌握,表現非常出色。

2. 觀念驗證:為何 (C) 不是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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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 強盜罪須行為人「施用手段」與「至使不能抗拒」間具因果關係。
  • 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手段須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採客觀標準判定之。
  • 強盜罪之強制手段可對本人或對與其有密切關係之第三人(如親屬)行之。
  • 行為人須親自營造不能抗拒狀態。若趁他人營造之狀態取財,僅屬竊盜或搶奪。
  • 強盜罪係基本犯罪,即便被害人奮勇抵抗(未遂),亦不影響手段之強盜本質。
🧠 記憶技巧:強盜關鍵看手段,因果連結不能斷;趁人之危非強盜,欠缺手段即竊盜。
⚠️ 常見陷阱:最容易混淆「趁火打劫」與強盜罪的區別。若被害人已因他人行為陷於不能抗拒,行為人僅趁機取財,因欠缺強盜手段之連結,不構成強盜罪。
準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 恐嚇取財罪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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