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刑法第 332 條強盜結合犯的結合類型?
- A 放火者
- B 故意重傷者
- C 強制猥褻者
- D 擄人勒贖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立法者決定將兩個獨立罪名併合,並賦予其高達「死刑、無期徒刑」的嚴厲刑度時,這些被選中與強盜罪『結合』的伴隨行為,在侵害人身安全或生命權的『嚴重程度』上,是否應具備某種特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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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C),代表你對財產犯罪的結合犯規定有著相當扎實的掌握!
強盜結合犯的法定類型
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對法條明文的熟悉度。依據刑法第 332 條規定,強盜結合犯的法定類型有嚴格限制:第 1 項為「故意殺人」;第 2 項則明定四款加重情形,分別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與「使人受重傷」。從法條中可以清楚看出,性犯罪的結合僅限於侵害程度較嚴重的「強制性交」,選項 (C) 的「強制猥褻」並不包含在內。至於選項 (A) 放火、(B) 故意重傷(即法條之使人受重傷)與 (D) 擄人勒贖,皆為法定的結合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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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結合犯類型
💡 掌握刑法第 332 條明文列舉之強盜結合犯法定類型
- 刑法第332條第1項為強盜故意殺人罪,第2項則列舉四種法定結合類型。
- 第332條第2項之類型為: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
- 實務見解強調結合犯須基礎行為與結合行為在時空上有關連性,且均具故意。
- 易混淆點:強制「性交」屬結合犯,但強制「猥褻」則否,應依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