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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
  • A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 B 以藥劑犯之者
  • C 利用自用交通工具犯之者
  • D 侵入住宅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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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立法者決定將一個原本就已經很嚴重的罪行再「加重」刑責時,通常是基於該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了何種「難以抗拒」的控制,或是對何種「特定場域」的公然侵犯?請區分哪些行為是本質上顯著增加了侵害程度,而哪些僅是犯罪者常見的便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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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刑法第 222 條之構成要件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分辨「實務常見現象」與「法定加重事由」的差別,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精確度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法律人必備的核心素養。
  2. 觀念驗證:我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採罪刑法定的列舉式。選項 (A)涉及保護兒少(第2款)、(B)涉及剝奪抗拒能力(第4款)、(D)涉及侵害居住安寧(第7款),皆屬法定事由。而 (C) 自用交通工具雖常見於犯罪,但法律並未將其獨立列為加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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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強制性交罪
💡 熟記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法定八款加重事由。
  • 刑法第222條第1項列舉八款加重事由,採列舉規定,不包含利用自用交通工具。
  • 第2款保護對象為未滿14歲之人;第4款為以藥劑犯之;第7款為侵入住宅犯之。
  • 本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普通強制性交罪(第221條)之刑度有顯著差異。
  • 實務見解認為,加重事由不以具體發生危害為必要,只要符合形式構成要件即成立。
🧠 記憶技巧:二幼凶藥,虐侵影監(二人、幼年、凶器、藥劑、凌虐、侵入、錄影、監護)
⚠️ 常見陷阱:容易與加重竊盜罪(第321條)的加重條件(如毀越門窗、車站埠頭)產生混淆。
妨害性自主罪章 加重竊盜罪 法條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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