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加重條件?
  • A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 B 以藥劑犯之者
  • C 利用自用交通工具犯之者
  • D 侵入住宅犯之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立法者決定將一個原本就已經很嚴重的罪行再「加重」刑責時,通常是基於該手段對被害人造成了何種「難以抗拒」的控制,或是對何種「特定場域」的公然侵犯?請區分哪些行為是本質上顯著增加了侵害程度,而哪些僅是犯罪者常見的便利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刑法第 222 條之構成要件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分辨「實務常見現象」與「法定加重事由」的差別,這代表你對法條的精確度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法律人必備的核心素養。
  2. 觀念驗證:我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採罪刑法定的列舉式。選項 (A)涉及保護兒少(第2款)、(B)涉及剝奪抗拒能力(第4款)、(D)涉及侵害居住安寧(第7款),皆屬法定事由。而 (C) 自用交通工具雖常見於犯罪,但法律並未將其獨立列為加重條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