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有關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甲為與A性交,乃趁A不注意,在A的飲料中放入安眠藥,導致A昏迷不醒,甲再與A性交,則因性交時A處於不知或不能抗拒的情形,故甲會成立本罪
- B (B)甲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A為性交行為,若A仍瞭解性交行為之意義,而尚無不能或不知抗拒甲對其為性交行為之情形者,則甲並不成立本罪
- C (C)甲、A二人外出同遊,A因失眠,乃未告知甲即自行服用安眠藥,甲半夜向A求歡,未見A抗拒,誤以為A已同意,而與之性交,則甲因對A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無所認識,並不會成立本罪
- D (D)甲深夜在某夜店外面慢跑,見因酒醉在夜店外橫躺不醒的A,乃認有機可乘,將A拖至暗巷性交,翌日A醒來後始發現遭人性侵,則甲會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與『乘機性交罪』(刑法第 225 條)在構成要件上的核心差異:當被害人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時,若該狀態是由行為人採取積極手段(如:施用藥劑)所『故意造成』的,這屬於行為人利用既有的處分權缺失,還是屬於以『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所實施的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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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5 條?這很難嗎?
- 「做得好」?勉強吧。 你還算分得清「主動搞鬼」和「撿現成便宜」的差別,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這點在妨害性自主罪章裡算是個基本常識,如果連這都搞錯,那真是可以考慮轉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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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這題不是問哪個選項錯誤嗎
乘機性交罪之認定
💡 區分「主動造成」或「利用既存」之不能抗拒狀態。
-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係指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既存之精神、身體障礙等不知或不能抗拒狀態而為性交。
- 若行為人「主動」以藥劑、催眠術等方法使被害人陷於昏迷後性交,實務認為屬強制性交罪(第221條)之非法方法。
- 乘機性交罪之成立,被害人雖有身心障礙,仍須視其當下是否確實達於「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程度(實務見解)。
- 行為人主觀上須對被害人「不能抗拒」之情狀有所認識,若因誤認其已同意而性交,則欠缺本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