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甲與乙為朋友,甲經常提供毒品給乙,並一起吸毒。某日吸毒時,甲見乙昏迷,臨時起意對其實施性交。性交完成後,乙因毒品之藥物作用而不停抽搐,甲非但未救助,反而儘快離開現場,不久後乙即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乘機性交罪
- B 甲成立強制性交致死罪
- C 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 D 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某人的死亡是由於其原本服用的藥物所致,而非後續發生的侵害行為所引起,那麼這份「死亡結果」在法律上是否能歸咎於該侵害行為?此外,如果行為人在產生犯罪意圖之前,被害人就已經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這屬於「製造」障礙還是「利用」現成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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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A),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大家能否敏銳區分「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的客觀要件,同時考驗對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的判斷,是一道具有實務深度的經典考題。
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的界線
要特別注意,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第1項)現行的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並不以造成被害人不能抗拒為必要。本題中,甲雖提供毒品,但並非為了性交而故意下藥,而是見乙昏迷才「臨時起意」。甲單純是利用乙因吸毒而陷入相類精神障礙、不能抗拒的狀態而為性交,並未施用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故成立乘機性交罪(刑法第22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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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與加重結果
💡 辨析乘機性交罪構成要件,並釐清結果加重犯之因果關係。
- 依刑法第225條,利用被害人昏迷等不能抗拒之狀態而性交者,成立乘機性交罪。
- 刑法第226條結果加重犯,死亡結果須由「性交行為」本身導致,具因果關係。
- 若死亡係因先前吸毒而非性交行為所致,因果關係中斷,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 臨時起意利用現成狀態性交,屬乘機性交;以毒品為手段使人不能抗拒則屬強制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