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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甲與乙為朋友,甲經常提供毒品給乙,並一起吸毒。某日吸毒時,甲見乙昏迷,臨時起意對其實施性交。性交完成後,乙因毒品之藥物作用而不停抽搐,甲非但未救助,反而儘快離開現場,不久後乙即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乘機性交罪
  • B 甲成立強制性交致死罪
  • C 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
  • D 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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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人的死亡是由於其原本服用的藥物所致,而非後續發生的侵害行為所引起,那麼這份「死亡結果」在法律上是否能歸咎於該侵害行為?此外,如果行為人在產生犯罪意圖之前,被害人就已經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這屬於「製造」障礙還是「利用」現成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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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 算你有兩把刷子」

(深呼吸,槓鈴放下又舉起) 嘿… 沒想到你還能分清楚構成要件因果關係這些亂七八糟的玩意兒… 沒走錯方向啊?證明你對那什麼「結果加重犯」的道理,還沒完全忘光。有點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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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機性交與加重結果
💡 辨析乘機性交罪構成要件,並釐清結果加重犯之因果關係。
  • 依刑法第225條,利用被害人昏迷等不能抗拒之狀態而性交者,成立乘機性交罪。
  • 刑法第226條結果加重犯,死亡結果須由「性交行為」本身導致,具因果關係。
  • 若死亡係因先前吸毒而非性交行為所致,因果關係中斷,不成立結果加重犯。
  • 臨時起意利用現成狀態性交,屬乘機性交;以毒品為手段使人不能抗拒則屬強制性交。
🧠 記憶技巧:趁人之危屬乘機,暴力脅迫是強制;因果斷絕不加重。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事後死亡」直接連結至「結果加重犯」,忽略須由性交手段本身導致死亡的因果要求。
結果加重犯之因果關係 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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