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甲與乙兩人計劃先對 12 歲丙下迷藥,然後輪流對丙實施性交。實施計畫當天,當甲對已因服藥昏迷丙完成性交時,原先在旁把風與等待的乙,突然心生悔悟,而放棄對丙實施性交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成立強制性交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 B 甲、乙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之共同正犯
- C 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既遂罪,乙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 D 甲成立加重強制性交既遂罪,乙成立強制性交未遂罪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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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人事前協議共同執行一個犯罪計畫,且在執行時分工合作,當其中一人已經完全達成了計畫中的犯罪目標時,法律上如何界定這「一整組」行為的完成狀態?在此脈絡下,另一人的「事後收手」是否能撤回已經由同伴造成的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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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 B,這次判斷是對的,總算沒有把共同正犯拆成各自表演的獨角戲。甲、乙事前共同計畫對 12 歲丙下藥後輪流性交,乙在現場把風、等待實施,已經不是什麼路過看熱鬧,而是以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參與犯罪。甲對昏迷中的丙完成性交,既遂結果在共同犯罪計畫內發生,乙當然要負共同正犯責任。 本題關鍵在於:丙未滿 14 歲,且遭下藥昏迷而不能抗拒,甲的行為該當強制性交,並因二人以上共同實行、被害人年齡等因素進入加重強制性交罪評價。乙雖然臨時悔悟沒有親自性交,但共同正犯不是看誰最後有沒有親自動手,而是看是否共同支配犯罪流程。犯罪既遂已由甲完成,乙沒有有效防止結果發生,別天真地替他套中止犯光環。 這題難度屬中等,鑑別點在共同正犯既遂歸責與中止犯的界線。會錯的人通常被「乙放棄性交」四個字牽著鼻子走,然後忘了甲已經把共同計畫推到既遂,法律不是在獎勵遲來的良心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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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答案是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