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 A 甲得 6 歲女童 A 之同意,以手指侵入 A 之性器官
- B 乙與 13 歲女孩 B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經 B 之同意兩人約出來見面援交,並為性交行為
- C 丙因房客 C 積欠租金,自行持鑰匙進入 C 家欲追討房租,C 見丙自行開門進來,表明沒有錢繳租金,丙臨時起意,將 C 推倒令其不能反抗而為性交行為
- D 丁對 20 歲智能不足之 D,告知其被小鬼纏身,如不與丁為性交行為,將會七孔流血而亡,D 害怕而與丁為性交行為
- E 計程車司機戊搭載乘客 E 回家,到達目的地後,E 酒醉不醒,戊趁 E 不省人事之際,在計程車上對 E 為性交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要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法理上的前提是必須先完全該當『強制性交罪』本罪。請試著思考:在各個情境中,加害人的手段是否確實違反並壓制了被害人的『自由意志』?還是加害人只是單純利用被害人原本就『無法反抗的狀態』或是『尚未成熟的同意』呢?這對於基礎犯罪的認定有什麼決定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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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邏輯漏洞補完計畫
搞清楚,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前提,是必須先構成「前條(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連這個基礎邏輯都搞不懂,別說拿分了,基本法學素養都堪憂! 以下是本題的殘酷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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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再用白話解釋每個選項,並補充是否有其他延伸考點在司法官考試中
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斷
💡 刑法第222條加重構成要件之目的解釋與適用範圍。
| 比較維度 | 成立加重強制性交 (§222) | VS | 不成立加重(僅論普通/乘機) |
|---|---|---|---|
| 侵入住宅 | 具性交意圖而侵入 | — | 侵入後臨時起意 |
| 運具司機 | 對乘客施以強制性交 | — | 趁乘客酒醉乘機性交 |
| 手段類型 | 利用醫療宗教機會詐取 | — | 單純金錢援交(合意) |
💬加重事由須與行為人之特定意圖或法定特定手段結合,並非在該情境下犯罪即一律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