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情境,何者成立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 A 甲得 6 歲女童 A 之同意,以手指侵入 A 之性器官
- B 乙與 13 歲女孩 B 在網路聊天室認識,經 B 之同意兩人約出來見面援交,並為性交行為
- C 丙因房客 C 積欠租金,自行持鑰匙進入 C 家欲追討房租,C 見丙自行開門進來,表明沒有錢繳租金,丙臨時起意,將 C 推倒令其不能反抗而為性交行為
- D 丁對 20 歲智能不足之 D,告知其被小鬼纏身,如不與丁為性交行為,將會七孔流血而亡,D 害怕而與丁為性交行為
- E 計程車司機戊搭載乘客 E 回家,到達目的地後,E 酒醉不醒,戊趁 E 不省人事之際,在計程車上對 E 為性交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法》對性自主權的保護中,如果法律預設某些群體(如幼童或障礙者)在生理或心理上處於極端劣勢,那麼當行為人針對這些「特定對象」進行性行為時,法律對於「手段」的寬嚴程度,與對一般成人時有何不同?這如何影響了罪名的加重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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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精髓所在,這真的非常不容易呢!
- 選項 (A) 正確: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刑法》第 221 條第 2 項告訴我們,只要是對未滿 14 歲的孩子,法律都會「擬制」為強制性交,這是對弱勢的一種特別保護。而第 10 條第 5 項也溫馨提醒,即使是手指進入,也算是法律上的性交行為喔。所以,你很正確地判斷出這符合第 2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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