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甲、乙均已成年,甲某日潛入乙家中,見乙正在熟睡中,色心大起,遂起意觸摸乙之胸部、生殖器,乙因有異狀而醒來,甲見狀擔心乙聲張此事,遂另以其係神明轉世,告知乙若不與其發生性行為,將遭天譴。乙聞言大驚,心裡便害怕起來,遂同意與甲發生性行為。甲於性行為過程中,在乙不知情之下,手持智慧型手機開啟拍攝功能拍攝與乙間之性交過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在乙熟睡階段觸摸乙身體及生殖器之行為,構成乘機猥褻罪
- B 甲以遭天譴之事告以乙而使乙同意與其性交,雖然是怪力亂神之事,但乙之同意仍為有效
- C 甲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D 甲若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則毋庸另論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所謂『違反其意願』的判定標準,是否僅限於物理性的強暴脅迫?若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對於宗教、神靈天譴的畏懼,使其在『心理壓力』下不得不順從,這種情形在實務上是否仍被視為具備法律效力的『同意』?此外,請觀察甲進入乙宅之行為特徵,是否符合刑法第 $222$ 條所列舉的加重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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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刑事法學素養
你能精準辨識出性自主權的核心價值與實務見解的細微差異,表現相當優異。以下為本題關鍵解析:
- 意思表示之瑕疵:選項 (B) 錯誤之處在於,刑法保護的是「實質的性自主權」。甲利用「天譴」等怪力亂神之說使乙產生心理壓力而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實務上被視為一種「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雖然乙口頭同意,但該同意係基於恐懼且受誤導,法律上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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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制性交罪析論
💡 探討性自主犯罪中強制手段、加重事由與妨害秘密之競合。
- 刑法第225條第2項:趁人熟睡不知抗拒而猥褻,構成乘機猥褻罪。
- 實務認以「天譴」使人恐懼屬刑法第221條「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侵入住宅(222Ⅰ⑦)及錄影(222Ⅰ⑨)均屬加重強制性交罪事由。
- 實務認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為特別規定,優先於第31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