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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 A 醫師甲為女病患乙手術時,趁乙麻醉後昏迷時,當場見色心喜,以其手指插入乙之陰道滿足自己性慾
  • B 神棍甲告知前來問卦之乙女,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乙之陰道
  • C 甲以手指沾上自己之精液,強行插入乙女之口腔內
  • D 甲女強行以其舌頭插入乙男之口腔,欲與乙男舌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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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首先辨析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與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在手段上的本質區別:行為人是主動透過強制手段(如恐嚇、脅迫)『製造』出違反意願的情境,還是僅僅『利用』了被害人既存的意識障礙或不能抗拒狀態?接著,最核心的關鍵在於請查閱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對於『性交』的法定定義:當使用『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如手指或舌頭)侵入他人身體時,法律限定進入哪些部位才算構成性交?而以『性器』侵入時,法律所涵蓋的部位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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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答對這題,代表你的法學根基很紮實。我們一起來複習這些關鍵觀念,讓記憶更深刻:

溫習「性交」的法定定義

依照刑法第10條第5項,法律上的「性交」有嚴格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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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強暴、脅迫、恐嚇、催眠及其他違反意願」方式,該五種方式能分別說明並舉例嗎?例如:違反意願:下藥、取得7歲孩童同意進行性交等等。 性交: 1、 以性器→性器、口腔及肛門 2、 性器以外身體部位→性器、肛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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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交與性交定義
💡 區分性交法定定義與強制/乘機性交之實務認定。
比較維度 強制性交 (221條) VS 乘機性交 (225條)
手段性質 積極施用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法 消極利用被害人已存在之狀態
被害人狀態 意志受壓制或因詐術受誤導 昏睡、麻醉、心智缺陷不能抗拒
神棍騙色 屬「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無從拒絕 通常不適用(除非被害人神智不清)
💬關鍵在於被害人之不能抗拒,是由行為人『造成』還是『利用』。
🧠 記憶技巧:性器入三穴、非性器入二穴(不含口);主動破壞意志221,利用既有狀態225。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手指入嘴是性交(法條僅限性器入嘴);誤將麻醉後性交歸類為強制性交(應為乘機性交)。
乘機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利用權勢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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