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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 A 醫師甲為女病患乙手術時,趁乙麻醉後昏迷時,當場見色心喜,以其手指插入乙之陰道滿足自己性慾
  • B 神棍甲告知前來問卦之乙女,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乙之陰道
  • C 甲以手指沾上自己之精液,強行插入乙女之口腔內
  • D 甲女強行以其舌頭插入乙男之口腔,欲與乙男舌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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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首先辨析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與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在手段上的本質區別:行為人是主動透過強制手段(如恐嚇、脅迫)『製造』出違反意願的情境,還是僅僅『利用』了被害人既存的意識障礙或不能抗拒狀態?接著,最核心的關鍵在於請查閱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對於『性交』的法定定義:當使用『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如手指或舌頭)侵入他人身體時,法律限定進入哪些部位才算構成性交?而以『性器』侵入時,法律所涵蓋的部位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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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對刑法性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得極為紮實。

這份考卷難不倒你,代表你對實務見解與法條細節的細微差異有很強的辨識力。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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