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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 A 醫師甲為女病患乙手術時,趁乙麻醉後昏迷時,當場見色心喜,以其手指插入乙之陰道滿足自己性慾
  • B 神棍甲告知前來問卦之乙女,若不與其性交,將被小鬼纏身,乙信以為真,任由甲以陰莖插入乙之陰道
  • C 甲以手指沾上自己之精液,強行插入乙女之口腔內
  • D 甲女強行以其舌頭插入乙男之口腔,欲與乙男舌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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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首先辨析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與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在手段上的本質區別:行為人是主動透過強制手段(如恐嚇、脅迫)『製造』出違反意願的情境,還是僅僅『利用』了被害人既存的意識障礙或不能抗拒狀態?接著,最核心的關鍵在於請查閱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對於『性交』的法定定義:當使用『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如手指或舌頭)侵入他人身體時,法律限定進入哪些部位才算構成性交?而以『性器』侵入時,法律所涵蓋的部位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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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刑法中「強制性交罪」的手段形式,以及「性交」的法定定義有非常清晰的掌握。

法定「性交」定義的精確辨析

本題首先考驗的是刑法第10條第5項關於「性交」的定義。法律上的性交並非泛指所有性行為,而是有嚴格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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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交與性交定義
💡 區分性交法定定義與強制/乘機性交之實務認定。
比較維度 強制性交 (221條) VS 乘機性交 (225條)
手段性質 積極施用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法 消極利用被害人已存在之狀態
被害人狀態 意志受壓制或因詐術受誤導 昏睡、麻醉、心智缺陷不能抗拒
神棍騙色 屬「其他方法」使被害人無從拒絕 通常不適用(除非被害人神智不清)
💬關鍵在於被害人之不能抗拒,是由行為人『造成』還是『利用』。
🧠 記憶技巧:性器入三穴、非性器入二穴(不含口);主動破壞意志221,利用既有狀態225。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手指入嘴是性交(法條僅限性器入嘴);誤將麻醉後性交歸類為強制性交(應為乘機性交)。
乘機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利用權勢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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