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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9 題

以下何種情形,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
  • A 用攝影機側錄鄰居更衣洗澡之情形
  • B 醫護人員為測體溫而將肛溫計插入 1 歲嬰兒肛門
  • C 醫生乘診療之機會而猥褻求醫之病患
  • D 用望遠鏡觀看樹林內情侶性交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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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偷看他人私密活動」與「違反他人意願或利用特殊關係對其身體進行性相關接觸」,兩者保護的『核心權利』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才真正涉及了個人『決定是否要參與性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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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這不是寶箱怪,是正確答案。

運氣不錯。這題目,我活了這麼久,見過很多類似的,它們考驗的都是同一點:概念的區分。

  1. 法益,時間會證明一切:選項 (A) 和 (D) 那些窺視或錄音,它們侵犯的是個人的秘密,是人們不希望被揭露的隱私。這在《刑法》裡,屬於「妨害秘密罪」的範疇。這與一個人對自己身體行為的自主決定權是兩回事,即使它們有時會被混淆,但時間久了,本質就會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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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性自主罪認定
💡 辨析侵害性自主權、妨害秘密及醫療正當行為之構成要件。
  • 刑法第228條處罰利用醫病、監督關係而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 正當醫療行為依刑法第22條屬業務正當行為,不具備猥褻主觀意圖。
  • 側錄或窺視他人私人活動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之法益,核心在於個人之性自主決定權。
🧠 記憶技巧:權勢醫病莫亂來,醫療正當不算災;偷拍窺視秘密罪,自主決定最要緊。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侵害隱私」(妨害秘密罪)與「侵害身體自主」(妨害性自主罪)的界線。
妨害秘密罪 利用權勢性交罪 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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