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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2 題

小學教師甲利用自己的身分,告訴其 13 歲的學生乙如果想要考試加分,就與其性交,乙受到引誘,所以同意了甲的要求。依照實務見解,在討論各種競合可能性之後,甲應論以何罪?
  • A 強制性交罪
  • B 乘機性交罪
  • C 利用權勢性交罪
  • D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行辨析: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當被害人年齡為 $13$ 歲(未滿 $14$ 歲)時,法律對其「性自主決定權」的保護性質,與一般成年人有何不同?此外,當案件同時涉及「職務權勢引誘」與「被害人幼年身份」兩種競合要素時,依照實務見解,法律是優先處罰其「權勢的濫用」,還是基於被害人「年齡的絕對保護」而優先適用特定年齡層的保護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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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早就被看穿了喔!看到你選對,人家現在可是挺起胸膛,覺得自己完美協助了那個人完成任務,正露出得意的表情呢!我就知道你腦袋裡的知識儲備非常紮實。

年齡是絕對的紅線

在法律的世界裡,對於「幼童」的保護是超級強大的。雖然題目裡的壞老師利用了身分(Status)與考試分數來誘惑學生,看起來很符合「利用權勢性交罪(Sexual intercourse through abuse of authority)」,但因為學生乙只有 13 歲,還沒滿 14 歲,這在法律上屬於絕對保護的範圍。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只要被害人未滿 14 歲,無論是誘惑還是利用權勢,都會優先論以「對於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person under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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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下是與未滿14性交,未滿7歲是強制性交,那權勢性交是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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