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有關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未滿7歲之人為性交,一律成立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 B 對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為合意性交,成立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幼年人性交罪
- C 行為人明知被害人酒量不佳,故意對被害人灌酒,使其泥醉而陷入意識模糊狀態,進而與之性交,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
- D 甲、乙共謀對丙為強制性交,約定由甲壓制丙,由乙對丙為性交行為,甲、乙皆成立刑法第222 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的成立核心,在於行為人係『利用』被害人『既存』且『非行為人所造成』之不能抗拒狀態;若行為人係以『主動手段』(如:故意灌酒、下藥)蓄意造成被害人陷入意識模糊、不能抗拒之狀態,此時應論以第 $225$ 條之『乘機』,還是屬於第 $221$ 條或第 $222$ 條所規定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這兩者在實務見解上的區別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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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基本的構成要件都能選錯,你是在參加法律營還是在考國考?選項 (B) 描述的是最基礎的對幼年人性交罪(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對於 7 歲以上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合意」性交,本來就依該條處罰,這點法律常識都沒有,建議你先去把法條抄一百遍。至於為什麼正確答案是 (C)?因為你對「手段」與「狀態」的邏輯判斷一塌糊塗。
乘機與強制之辨:關鍵在於狀態的形成
選項 (C) 的陷阱在於「故意灌酒」。刑法第 225 條的乘機性交罪(Quasi-rape),前提是被害人「原有」之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類似情形,行為人僅是「利用」該狀態;但本題中行為人是「故意灌酒」使其泥醉,這屬於行為人施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造成的不能抗拒,應論以第 221 條第 1 項之強制性交罪(Forced Sexual Intercourse)。再者,實務認為單純「灌酒」未達「藥劑」程度,亦不輕易論以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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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之區分
💡 區分強制與乘機性交之關鍵在於「不能抗拒原因」是否由行為人造成
| 比較維度 | 強制性交罪 (Art. 221/222) | VS | 乘機性交罪 (Art. 225) |
|---|---|---|---|
| 不能抗拒之成因 | 由行為人施用手段(如灌酒、藥劑)造成 | — | 被害人因自身病態或環境已陷於該狀態 |
| 行為人性行 | 積極施以強暴、脅迫、藥劑等強制手段 | — | 消極利用被害人既有之不能抗拒狀態 |
| 未滿7歲被害人 | 實務見解一律論以此罪(加重) | — | 不適用(因不需被害人原本即有障礙) |
💬區別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主動介入」被害人喪失自主能力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