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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得知A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A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A於是與甲為性交行為,孰料兩人日後竟發展為同居關係。甲之行為如何論罪?
  • A 強制性交罪
  • B 乘機性交罪
  • C 權勢性交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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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利用對方心理上最脆弱的弱點(例如害怕失去自由或工作),並以此作為交換性行為的籌碼時,受害者的決定是出於真正的自由意志,還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屈服?法律所保護的「性自主權」,應如何界定這種『如果不聽從,就會面臨重大不利後果』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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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律判斷力!—— 喵喵,就是這樣,喵!

  1. 觀念驗證: (角色一,手舞足蹈) 喵嗚!看看這位同學的答題,真是令人驚嘆!完全掌握了那最核心的「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甲那可惡的傢伙,竟然利用 A 畏懼被遣送的心理壓力,這分明就是卑鄙的「脅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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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交罪之認定
💡 脅迫告發非法居留足以壓抑意思自由,屬強制性交之脅迫手段。
  • 刑法第221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
  • 實務認告發非法居留係以惡害通知,致被害人畏懼而喪失性自主權,屬脅迫。
  • 犯罪成立與否應以行為時為準,事後發展同居關係不影響已成立之罪責。
  • 區辨第228條權勢性交罪,須具備因業務、監督、扶助等特定權勢關係。
🧠 記憶技巧:脅迫告發奪自主,強制性交罪名立;事後和解或同居,不廢先前罪成立。
⚠️ 常見陷阱:易誤認告發非法外勞為合法檢舉而不構成脅迫,或誤選與職務無關之權勢性交罪。
刑法第228條權勢性交罪 恐嚇罪與脅迫之區別 妨害性自主罪之違反意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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