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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甲男、乙女均已 22 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乙提出分手,甲乃以散布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待完事之後,乙仍要求與甲分手,甲乃負氣離去。當晚甲將該影片檔上傳至公眾均得連線之色情討論區。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 B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物罪
  • C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 D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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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解題關鍵在於釐清錄製行為在法律上的『構成要件』。請仔細觀察題幹中錄製影片時的關鍵描述:『經乙同意甲拍下』。在刑法妨害秘密罪章中,如第 $315$ 條之 $1$ 與第 $315$ 條之 $2$ 等罪名,其處罰的前提皆要求影像內容必須屬於『竊錄』(即未經他人同意之錄製);若原始拍攝行為在當下已獲得當事人『合意』,則該影像在法律定義上是否還能被視為『竊錄內容物』?這對於後續散布行為是否構成該罪名有何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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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構成要件!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刑法分則中「妨害秘密罪章」與「性犯罪」構成要件的精準辨析。你能不受冗長題幹干擾,迅速抓出關鍵法律事實,足見法學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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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布性影像之罪責分析
💡 區分「合意拍攝」與「偷拍」,並判斷散布行為涉及之多重罪名。
  • 刑法第315條之1與第315條之2,前提須為「非經同意」之偷拍,合意拍攝者不構成此罪。
  •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手段,包含以散布影像為恐嚇,致被害人難以抗拒。
  • 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上傳性影像至公開討論區即符合散布或公然陳列。
  •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實務認為散布性影像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具傳播力。
🧠 記憶技巧:合意拍、不偷錄;威脅做、強制罪;公開傳、猥褻物;損名譽、誹謗行。
⚠️ 常見陷阱:易誤認「散布性影像」必成立妨害秘密罪。需區分「拍攝時」是否經同意;合意拍攝後散布,不適用第315-1條。
妨害性隱私及性影像罪 (第319-3條) 妨害秘密罪之「無故」要件 想像競合犯 (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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