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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下共同入鏡演出性交行為,事後丙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並將原始影片之母帶交給甲。有關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乙演出性交行為屬「製造」猥褻物品
  • B (B)丙將影片母帶交給甲之行為屬「散布」猥褻物品
  • C (C)丙將影片複製成一份光碟片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罪
  • D (D)丙複製光碟片,成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重製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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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先分析本案中甲、乙拍攝影片的主觀意圖,究竟是為了『供人觀覽』還是『私人紀念』?這項意圖如何影響刑法第 235 條關於『意圖散布、播送、販賣』等構成要件的判斷?進一步思考,雖然當事人甲、乙同意拍攝,但丙『擅自複製留存』的行為,是否在原本的同意範圍內?請特別查閱刑法最新增訂第 28-1 章中有關『性影像』的條文,辨析『未經他人同意重製性影像罪』與傳統猥褻罪在保護法益上的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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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子,沒笨到無可救藥。

  1. 法律常識檢驗
    • 妨害風化罪(第 235 條):你真以為隨便拍個影片就叫「妨害風化」?這條的精髓在於「散布」或「意圖散布」,想侵害的是社會善良風俗,不是你那點可憐的個人隱私。丙把母帶都還給你了,自己留著紀念,難道這叫「意圖讓全天下的人都看」嗎?這種基本判斷都還要人教,也真是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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