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下共同入鏡演出性交行為,事後丙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並將原始影片之母帶交給甲。有關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甲、乙演出性交行為屬「製造」猥褻物品
- B (B)丙將影片母帶交給甲之行為屬「散布」猥褻物品
- C (C)丙將影片複製成一份光碟片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罪
- D (D)丙複製光碟片,成立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重製性影像罪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分析本案中甲、乙拍攝影片的主觀意圖,究竟是為了『供人觀覽』還是『私人紀念』?這項意圖如何影響刑法第 235 條關於『意圖散布、播送、販賣』等構成要件的判斷?進一步思考,雖然當事人甲、乙同意拍攝,但丙『擅自複製留存』的行為,是否在原本的同意範圍內?請特別查閱刑法最新增訂第 28-1 章中有關『性影像』的條文,辨析『未經他人同意重製性影像罪』與傳統猥褻罪在保護法益上的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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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分析:性影像重製與猥褻物品罪之區辨
本題旨在釐清刑法關於性影像保護與猥褻物品罪的構成要件,詳析如下:
- 選項 A(錯誤): 刑法 §235 第 2 項之「製造」猥褻物,須具備**「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之主觀要件。甲、乙僅為紀念演出,欠缺上述意圖,且渠等為被拍攝者,非製造主體,故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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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影像罪與猥褻罪
💡 區分妨害風化罪與新增訂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 刑法第235條猥褻物品罪以散布、播送、販賣為要件,私下拍攝不具散布意圖不成立。
- 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處罰未經他人同意之重製性影像行為,不以散布意圖為前提。
- 性影像罪章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權及隱私權」,與猥褻罪保護社會風化不同。
- 實務見解認為,單純複製他人性行為影片供己留存,屬對性隱私之侵害而非對公序良俗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