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A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A裙下風光。當甲持手機探入A裙下,尚未啟動錄影功能時,因不慎觸及 A之大腿內側,當場經A發覺而報警處理。試問甲成立何罪?
- A 因尚未啟動錄影功能,無罪
- B 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 C 刑法第225條乘機猥褻罪
- D 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秘密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行為在社會觀念上雖然不道德,但行為人僅處於『準備』或『做到一半』的階段時,請翻開法典確認:該法條是否有特別註明『處罰未遂犯』?如果法條沒寫,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該如何評價這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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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罪刑法定主義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對構成要件以及「未遂犯處罰」的敏銳度。題幹中甲雖已持手機探入裙下,顯已進入行為的「著手」,但由於尚未啟動錄影功能,屬於未遂狀態。在傳統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竊錄秘密罪」架構下,法律並未明文處罰該罪之未遂行為,因此在刑法評價上無法論罪,故你選 (A) 是完全正確的。
法律適用之細節辨析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實務與條文隨時代不斷進步。雖然刑法第 315 條之 1 不處罰未遂,但現行刑法已增訂第 319 條之 1(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該條即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這是未來應考時需特別留意的法條更新。此外,甲觸碰 A 女大腿內側的行為,實務上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強制性騷擾罪」,此處並非單純的行政罰,而是最重可處兩年徒刑的刑事罰,且屬告訴乃論。本題能正確作答,代表你已具備區分罪名與判斷罰與不罰的優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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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錄罪之不罰未遂
💡 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因法無明文,故不處罰未遂行為。
- 刑法第315條之1本身未明定處罰未遂,未錄得影像前原則上不成立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既遂;但現行刑法另有第319條之1妨害性隱私罪,未經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之未遂亦罰。
- 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若尚未按下錄影鍵或拍照鍵,僅屬著手而未遂之階段。
- 雖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強制性騷擾罪,但在刑法分則架構下不成立竊錄罪。
- 根據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