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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A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A裙下風光。當甲持手機探入A裙下,尚未啟動錄影功能時,因不慎觸及 A之大腿內側,當場經A發覺而報警處理。試問甲成立何罪?
  • A 因尚未啟動錄影功能,無罪
  • B 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 C 刑法第225條乘機猥褻罪
  • D 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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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行為在社會觀念上雖然不道德,但行為人僅處於『準備』或『做到一半』的階段時,請翻開法典確認:該法條是否有特別註明『處罰未遂犯』?如果法條沒寫,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該如何評價這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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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判斷非常精準,能正確抓到未遂犯在法律適用上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與分則的理解已經非常紮實,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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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錄罪之不罰未遂
💡 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因法無明文,故不處罰未遂行為。
  • 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法條並未規定處罰未遂犯,故未錄得影像前不構成該罪。
  • 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若尚未按下錄影鍵或拍照鍵,僅屬著手而未遂之階段。
  • 雖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強制性騷擾罪,但在刑法分則架構下不成立竊錄罪。
  • 根據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記憶技巧:竊錄不罰未遂,沒按快門無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為人已「著手」探入裙下即構成犯罪,忽略竊錄罪在刑法中並不處罰未遂犯的特性。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妨害秘密罪章 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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