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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
  • B 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之侵入住居罪
  • C 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妨害秘密罪
  • D 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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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為人在進入他人私人空間的「當下」,腦中完全沒有想偷東西的念頭,而是後來才突然轉念想據為己有,這種「事後萌生的犯意」是否還能與先前的「進入行為」結合,構成一個法律加重處罰的整體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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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還算清醒。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證明你的腦袋沒被表面文字給騙了。對那些只會看字面意思就亂下結論的考生來說,這可能就是他們的期末考「HP歸零」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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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竊盜與妨害秘密
💡 區分加重竊盜之侵入手段性,及妨害秘密罪之客體範圍。
  •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須行為人主觀上「為了竊盜」而侵入;若侵入後始「臨時起意」竊取,僅論以侵入住居罪與普通竊盜罪。
  •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客體僅限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物品(如內衣)」非屬本條保護之身體部位。
  •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包含飯店房間等具排他權限之居住空間,即便房門未鎖,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進入即屬「侵入」。
  • 將他人隱私照片傳給特定人(丙),若無傳散於眾之意圖且內容非虛偽事實,難以構成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
🧠 記憶技巧:先入後盜看意圖,臨時起意論普通;拍物不拍人,秘密不成立。
⚠️ 常見陷阱:常誤認只要有「侵入」事實即構成「加重竊盜」。需注意加重竊盜罪要求侵入行為必須是為了達成竊盜目的的手段,本題「臨時起意」是關鍵陷阱。
加重竊盜之毀越安全設備 妨害秘密罪之客體爭議 侵入住居罪之權利主體 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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