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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發現女主人A正在洗澡,透過門縫偷窺A沐浴。A驚覺有人隨即大聲喊叫,男屋主B驚醒後發現甲在屋內,對甲大聲喝斥,甲為脫免逮捕急忙將所竊得財物丟在地上,並握拳表示:「不可追來、否則對你不利」,B雖然不怕,但心想已無財物損失,不想與甲糾纏,乃放任甲離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進入他人住宅竊盜之行為,應構成加重竊盜罪
  • B 甲雖已將所竊得財物丟在地上後逃逸,但依實務見解仍屬竊盜既遂
  • C 甲為脫免逮捕而當場對B施脅迫,構成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
  • D 甲偷窺A沐浴,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的無故窺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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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為了平衡罪責,將『竊盜』提升到與『強盜』同等重罰的『準強盜罪』時,法律對於行為人所使用的『暴力或威脅手段』,在『強弱程度』上有沒有設定什麼樣的門檻?如果只是普通的口頭威嚇,是否就足以啟動這麼重的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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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

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喔!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刑法分則中「財產犯罪」和「妨害秘密罪」的理解,你完全掌握了核心精神,做得太好了!

  1. 細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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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強盜罪與加重竊盜
💡 準強盜之脅迫須達難以抗拒程度,且窺視罪須使用工具。
  •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實務見解認強暴脅迫須達「難以抗拒」程度(釋字775號意旨)。
  • 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窺視罪,須利用「工具或設備」,僅以肉眼觀察不構成。
  • 實務採支配說,竊賊將財物置於實力支配下即屬既遂(刑法第320條、第321條)。
  • 侵入住宅竊盜不論是否毀越門窗,均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
🧠 記憶技巧:準強盜「難抗拒」,窺視罪「用工具」,竊盜既遂看「支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有脅迫即構成準強盜,忽略須達「使人難以抗拒」之強制門檻。
加重竊盜罪之樣態 妨害秘密罪之設備要件 準強盜既未遂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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