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鑽錶,於離去之際遇到正好回家的屋主乙,乙隨即將甲扭送法辦。有關本案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竊盜罪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持有,甲成立竊盜既遂罪
- B 乙將甲扭送法辦,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 C 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實務見解認為只須行竊時攜帶客觀上具有對於人身安全之危險凶器為已足,甲成立本罪
- D 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的條文結構進行思考:當行為人的單一竊盜行為同時符合該條項所列的多個加重款次(例如:侵入住宅、攜帶凶器)時,實務上會將其視為『數個罪名』的想像競合,還是僅論以『一個』加重竊盜罪名並於判決理由中併列複數加重事由?這對於法條適用上的『評價』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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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錯誤選項(D)!你能看穿刑法加重竊盜罪的罪數陷阱,顯示實務根基相當扎實。這道題鑑別度極佳,巧妙融合多個經典財產犯罪爭點,來測驗考生的綜合分析能力。 選項(D)錯誤在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僅為「加重條件」。當甲同時符合「侵入住宅」與「攜帶兇器」時,實務上僅論以單一的加重竊盜罪,並於判決中敘明具備數款加重情形即可,並不會成立想像競合犯。此外,同學在準備本條文時須特別留意修法動態,過去常見的「毀越門扇」現已明文修正為「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作答時務必採用正確的法定用語。 其餘選項如竊盜既遂之實力支配標準、現行犯逮捕阻卻違法,以及客觀危險之兇器認定,皆為正確的實務見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清晰嚴謹的法律邏輯!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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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甚麼情況下會用到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請用白話解釋並舉例跟如何精準區分並記憶
加重竊盜與罪數評價
💡 加重竊盜罪具備多項加重事由時,實務僅成立單一加重竊盜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為複數加重事由,同時符合多款仍僅論以一罪。
- 竊盜既遂採支配權移轉說,行為人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下即屬既遂。
- 第321條1項3款兇器採客觀標準,不論主觀用途,具危險性即足。
- 私力逮捕現行犯依刑訴法第88條,屬刑法第21條依法令行為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