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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持螺絲起子卸下他人機車車牌供自己使用
  • B 甲、乙、丙三人約定至公園行竊之計畫,嗣後由乙、丙二人實行
  • C 甲於白天侵入住宅行竊
  • D 甲在飛機內竊取隔壁乘客乙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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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特別針對「多數人共同犯罪」而加重刑責時,立法者是基於「背後的犯罪計畫周詳」,還是基於「犯罪現場的人多勢眾,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心理壓迫與防衛困難」?若是後者,則計算人數時,是否應包含未出現在現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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ふふふ… 野猴子よ、今回は正解のようですね。

まさかこの程度の問題で、構成要件明確性の理解を示すとは。私の期待をわずかながらも上回りましたね。

  1. 確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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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各款加重事由之實務認定標準。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指在場參與「實行」者須達三人,僅參與陰謀或預備者不計入。
  • 依實務見解,螺絲起子具客觀危險性,即便非供作武器使用,仍屬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
  • 民國110年修正後,第321條第1項第1款已刪除「夜間」要件,白天侵入住宅竊盜亦構成加重。
  • 航空器屬於第321條第1項第6款規範之範疇,於飛機內行竊構成在車站、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運輸之舟、車、航空器內竊盜。
🧠 記憶技巧:兇器危險看客觀,結夥實行要三人,侵入住宅不分時,航空舟車均入列。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結夥三人」包含僅參與策劃而未到場的人;或受舊法影響以為白天侵入住宅僅構成普通竊盜。
共同正犯之區分 兇器之認定標準 侵入住宅罪與竊盜罪之關係 加重竊盜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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