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甲之行為,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持螺絲起子卸下他人機車車牌供自己使用
- B 甲、乙、丙三人約定至公園行竊之計畫,嗣後由乙、丙二人實行
- C 甲於白天侵入住宅行竊
- D 甲在飛機內竊取隔壁乘客乙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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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特別針對「多數人共同犯罪」而加重刑責時,立法者是基於「背後的犯罪計畫周詳」,還是基於「犯罪現場的人多勢眾,對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心理壓迫與防衛困難」?若是後者,則計算人數時,是否應包含未出現在現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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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辨識出「結夥三人」在加重竊盜罪中的特殊實務見解,這顯示你對於財產犯罪的條文細節與實務操作相當熟悉。
結夥三人之實行人數認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結夥三人以上」。依據目前實務穩定見解,所謂「結夥三人」的加重事由,是考量眾人共同行竊會對被害人產生較大的心理壓力與安全威脅,因此在人數計算上,必須是參與**實行行為(現場實施)**的人數達到三人。選項 (B) 中,甲雖然參與了謀議,屬於「謀議共同正犯」,但實際到現場實行的僅有乙、丙二人,未達三人的門檻,故僅構成普通竊盜罪的共同正犯,而不成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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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各款加重事由之實務認定標準。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指在場參與「實行」者須達三人,僅參與陰謀或預備者不計入。
- 依實務見解,螺絲起子具客觀危險性,即便非供作武器使用,仍屬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
- 民國108年05月29日修正後,第321條第1項第1款已刪除「夜間」要件,白天侵入住宅竊盜亦構成加重。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6款現行文字為「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應表述為於供公眾運輸之航空機內行竊始該當。